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名自然人因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领到巨额罚单。其中,周吉锋、周吉辉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约3.28亿元,陈秋航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罚没近1.82亿元。三人合计罚没金额5.1亿元,并均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两份决定书看,罚款金额均显著高于违法所得:操纵市场案按违法所得3倍罚款,内幕交易案按获利6倍罚款,并同时并处最长5年的市场禁入、3年禁止交易等资格类处罚。
操纵市场两年获利8195万元
二人被罚没3.28亿元
证监会〔202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周吉锋、周吉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5日,周吉锋、周吉辉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相关股票。操纵期间,二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二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周吉锋提出,交易标的及交易策略均由其他方决定,其在涉案过程中仅充当咨询顾问角色,不应认定为违法,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认定周吉锋、周吉辉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系综合了在案多个证据,足以认定;周吉锋主张其不具有账户控制权及交易决策权,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周吉锋、周吉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其中周吉锋承担65560820.91元,周吉辉承担16390205.23元;并处以245853078.42元罚款,其中周吉锋承担196682462.74元,周吉辉承担49170615.68元。
据此计算,周吉锋个人被罚没约2.62亿元,周吉辉被罚没约6556万元;罚款金额为二人违法所得合计的3倍。
鉴于周吉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鉴于周吉锋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证监会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前一日建仓
被罚没1.82亿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陈秋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陈秋航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8日。
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陈秋航控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约2581.1万元。此外,2024年10月8日至10日,陈秋航还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陈秋航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陈秋航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5868961.66元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综上,合计对陈秋航没收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5868961.66元罚款。其中,内幕交易罚款金额为其获利的6倍。
同时,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对陈秋航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