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泓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