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展)

2026-10-22 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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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陈展内幕交易“东睦股份”的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15日、17日买入“东睦股份”合计213,700股,买入金额为3,971,350元。2025年9月18日,陈展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卖出“东睦股份”113,700股,卖出金额为3,946,049元。经计算,陈展违法所得为1,970,090.95元。 2、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陈展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东睦股份”股票,没收陈展违法所得1,970,090.95元,并处以1,970,090.9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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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当事人:陈展,男,1982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东区37幢1单元13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展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25年3月1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600114))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精投资)、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富精)共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20.75%股权。

2025年3月25日,东睦股份(600114)与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星火)就收购其所持有的上海富驰14%股权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4月25日,东睦股份(600114)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远致星火、钟伟、创精投资、宁波华莞、宁波富精共5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34.75%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同日,东睦股份(600114)披露《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东睦股份(600114)2025年3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其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2025年4月25日,东睦股份(600114)变更交易方案,增加交易对象、调增交易标的等,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变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变化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于2025年4月25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陈展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5年4月2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陈展内幕交易“东睦股份”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15日、17日买入“东睦股份(600114)”合计213,700股,买入金额为3,971,350元。2025年9月18日,陈展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卖出“东睦股份(600114)”113,700股,卖出金额为3,946,049元。经计算,陈展违法所得为1,970,090.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展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陈展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东睦股份(600114)”股票,没收陈展违法所得1,970,090.95元,并处以1,970,090.95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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