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亿元先行赔付基金设立 *ST清越民事赔偿进入实操阶段

2026-10-24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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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及财务造假案中,广发证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3.7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投资者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清越科技股票并持有,且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仍存在亏损的,属于赔付范围。 3、该赔付方案明确了“三日一价”,是赔付方案走向可执行操作的关键一步。 4、此举旨在促进和保障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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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唐燕飞)距*ST清越(688496)欺诈发行及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落地尚不足十个交易日,3.7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便已完成足额出资并正式设立。

10月23日,广发证券(000776)公告,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ST清越(688496)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规模3.7亿元,资金已足额划入监管账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专项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同日,管理人披露实施公告、申报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赔付进入实操阶段。

3.7亿专项基金落地赔付范围划定

10月23日,广发证券(000776)披露《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广发证券(000776)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3.7亿元。

同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常见问题回答》显示,基金出资人对清越科技事件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一是为了积极维护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有利于积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告显示,投资者交易清越科技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包括清越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25年1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2日(含)之间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或在2025年12月12日(含)之前未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

赔付方案明确“三日一价”

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赔付方案明确了本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三日一价”,是赔付方案走向可执行操作的关键一步。

实施日被确定为2022年12月9日,即公司首次披露《招股意向书》之日;揭露日为2025年11月1日,当日*ST清越(688496)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基准日为2025年12月12日,是揭露日起*ST清越(688496)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

基准价方面,依照相关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期间,清越科技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为6.87元/股,为清越科技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根据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分红派息情况进行后复权计算,复权后基准价格为6.94元/股。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难点,并不只是‘该不该赔’,更大的难点是‘赔多少’。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为投资者损失计算提供客观依据,基金管理人按公式执行即可,投资者不用逐笔举证。同时,这一赔付方案与司法裁判标准对齐,令赔付结果具备公信力,减少了争议空间。”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基金出资人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清越科技事件民事赔偿问题。

董毅智认为,这是监管者、市场参与者均乐见的修复市场信用、恢复投资者信心的积极有效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先行赔付实践进入成熟发展的阶段。先行赔付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让适格投资者无需经历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即可快速获赔,避免了与诸多连带责任方缠讼的繁琐,是投资者保护机制上的一大进步。

此前,A股市场已有万福生科、海联讯(002537)、欣泰电气、紫晶存储、广道数字五单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相关中介机构通过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方式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了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市场风险及时出清的多赢效果。

市场化纠纷化解路径再拓宽

先行赔付制度的程序落地,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争议解决的周期(883436)痛点。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6年11月18日。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

放到更大视角看,清越科技事件与《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几乎同频落地,意味着A股投资者保护正从“个案赔付”走向“制度基建”。这对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有深远意义。

专家认为,该案探索形成实控人、保荐券商、审计机构多主体联合赔付新模式,依托市场化机制快速补偿受损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883436),体现了相关责任方主动落实投资者保护的导向,进一步丰富市场化证券纠纷化解路径。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分类监管和执业声誉制度的配套完善,主动赔付已与监管评价、行业信用直接挂钩。目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主动担责意识逐步增强,证券纠纷市场化化解路径也将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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