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68,收到警示函利空

2026-11-02 18: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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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通灵股份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关联方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通过有偿拆借资金方式占用通灵股份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 3、通灵股份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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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盘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灵股份(301168)”,301168.SZ)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相关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通灵股份(301168)关联方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尚昆商务”)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通过有偿拆借资金方式占用通灵股份(301168)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同时通灵股份(301168)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严荣飞作为通灵股份(301168)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尚昆商务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资金拆借行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通灵股份(301168)、尚昆商务、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通灵股份(301168)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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