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 长江商报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等方面提出8条改革举措。《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意见》提出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等8条改革举措。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增设了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

  根据《意见》,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规定条件。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代表对被推送企业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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