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规则来了!
启动征求意见尚不足半月,此次深化创业板改革的首批配套业务规则便已正式落地。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以及新制定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以下简称《预先审阅指引》)。其中,除《交易规则》自今年7月6日起施行外,其余三项配套业务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在此前征求意见阶段,深交所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对上述4件业务规则的意见建议。对于收到的50余条意见建议,深交所对部分合理的进行了吸收采纳。《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包括将《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调整为“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适用性,更好满足自律监管需要;此外,主要在于优化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如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由董秘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改为“工作部门”等。
对于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深交所表示,将视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涉及操作层面的,将在改革中予以落实;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的,将进一步做好解读。
市场各方对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评价积极正面,普遍认为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上市。
深交所表示,将抓好新制定修订业务规则的落地见效,尽快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对于其他业务规则,也将尽快公布实施。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此次改革,深交所在现有三套上市标准的基础上,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进一步强化创业板服务功能,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具体来看,第四套上市标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及科创板实践经验,引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营业收入指标进行组合,最终呈现两类指标:
第一,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采用“预计市值≥3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30%”组合,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
第二,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采用“预计市值≥4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15%(且不低于1亿元)”组合,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
深交所负责人在此前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引入做市商制度
为促进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丰富市场参与主体,提升投资机构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交易规则》明确,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创业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深交所另行规定。相关调整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
同时,为提升交易制度适应性,《交易规则》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并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
其中,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相关调整有利于提升大宗交易成交效率,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品种则由“创业板股票”扩展为“A股、交易型开放式基金”。2020年8月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运行平稳有序。此次调整是对盘中竞价交易的有益补充,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
新增约定限售方式
为推动机构投资者更好发挥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强化新股报价约束,促进买卖博弈,本次《首发承销细则》对网下限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予以优化。
一方面,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首发承销细则》针对在创业板IPO上市的优质创新企业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在根据发行规模设置整体网下限售比例的基础上,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
具体来说,就是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值得一提的是,约定限售方式近一年内仅针对未盈利企业实施,已盈利优质创新企业暂不实施。后续,深交所将根据未盈利企业实施效果评估支持已盈利的优质创新企业实施,实施前以适当形式向市场公开。
另一方面,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为更好地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首发承销细则》明确,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
对IPO数量不足1亿股(份)、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40%。
引入预先审阅机制
深交所在《预先审阅指引》中,明确创新能力突出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创业板上市前申请预先审阅。
同时,深交所明确预先审阅的申请文件要求、工作机制、程序衔接、相关方责任要求等。
需要说明的是,预先审阅属于申报前咨询沟通服务范围,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深交所根据预先审阅情况形成审阅意见,但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发行人应结合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
此外,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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