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阳服务(HK1971)(01971)发布公告,于2026年5月20日,本公司收到要求股东发出的函件,并附带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纪录副本,并由WONG Wing Sze Tiffany女士以股东特别大会主席身份签署。
根据有关函件及声称会议记录,股东特别大会声称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4时正举行,且有法定人数出席。其中指明,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一致议决股东特别大会休会至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正,并假座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10楼100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续会)。
诚如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记录所载,休会的指明塬因为纠正有关选举董事的程序瑕疵,并确保符合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15亿股,即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股份总数。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库存股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放弃就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亦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弃权票。
根据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记录及要求股东提供的有限资料,本公司注意到,除通过批准股东特别大会休会的决议案外,股东特别大会并无处理其他事项,而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特别大会点票工作的监票人。就股东特别大会休会的上述决议案进行的表决而言,本公司并无资料显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此外,虽然WONG Wing Sze Tiffany女士代表要求股东(即持有本公司合计2.85亿股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本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所占本公司股份的实际总数。
董事并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不论是以亲身或电子方式出席)。
董事会将就股东特别大会声称休会的有效性及股东特别大会续会的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包括于股东特别大会续会上可能通过的决议案)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并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发展,并根据上市规则,在必要或适当时就重大最新消息另行刊发公告。
于声称尝试符合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第113条的规定,要求股东于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的致本公司函件中,正式确认其计划建议由TAI Shaw Hoong先生参选本公司执行董事,以及由Cosimo BORRELLI先生、Donald Edward OSBORN先生及CHI Lai Man Jocelyn女士参选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要求股东另随函附上上述各建议董事签署的同意书,确认彼等愿意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
由于本公司已就股东特别大会休会及上述其他事宜提供最新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