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新三板
“新三板”扩围大幕拉开 证监会:不会分流A股资金
来源: 投资快报 2013-12-16 08:01:35 0

  记者 高超  本报讯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新三板”扩围的大幕拉开。当天,中国证监会就落实《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并明确指出新三板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

  记者 高超

  本报讯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新三板”扩围的大幕拉开。当天,中国证监会就落实《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并明确指出新三板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国务院发布《决定》 新三板扩容大幕拉开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此外,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 税收政策比照上市公司

  《决定》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此外,《决定》要求,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证监会:“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具有相同的法律定位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将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三个方面严格准入条件,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

  “新三板”公司可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监会表示,《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板机制后,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和融资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选择适合的市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证监会:新三板扩围将缓解A股扩容预期 不会分流A股资金

  证监会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第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第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因此总体来看,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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