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董事长曾茂军被限制消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近日,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泉州万达电影(002739)城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案号为(2022)闽0502执999号,执行标的51.63万元,立案日期为2022年03月02日,执行法院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同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2)闽0502执999号)显示,法院于2022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韦波申请执行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因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茂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达电影年报显示,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电影”,002739.SZ)全资子公司。
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曾茂军现任万达电影董事长、总裁。
万达电影年报显示,曾茂军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1994年起历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工程师,北京百慕航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恒宝股份(002104)有限公司助理总裁,2006年加入万达集团,历任万达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万达酒店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达电影常务副总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万达集团董事。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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