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本公司诉上海茂静协议纠纷
根据华星创业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4月19日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0.6000 | 一审判决 |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300025)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82%的股权以人民币13,9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609.4万元,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2,330.6万元被告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构成了违约。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330.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33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5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0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被告的影响有:
因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若本次诉讼判决书生效对方是否能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9:2022年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一审开庭。2022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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