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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同意ST香雪预重整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5-04-13 1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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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中药--
医疗器械--
医药流通--
细胞免疫治疗--

ST香雪(300147)4月13日晚公告,4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同时,指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主办机构)、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ST香雪是以中药(562390)制造为主营业务,集现代中药(562390)中药(562390)饮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辅之医疗器械(881144)、少量西药产品及医药流通(884199)等业务为一体,形成了“中药(562390)材种植—中药(562390)饮片生产—中成药制造—医药流通(884199)”的“医药大健康产业链”的全产业链布局和包括医药产品、医疗器械(881144)医药流通(884199)、T细胞免疫治疗(885769)等多系列产品群。

ST香雪2月6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债权人景龙建设送达的《告知函》,其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的可行性为由,于近日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景龙建设之所以向广州中院申请对ST香雪进行预重整,主要是因为2018年到2020年期间,景龙建设与公司签署了合计14份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2.91亿元。由于公司在14份装修合同项下欠付景龙建设工程款,景龙建设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景龙建设与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达成了调解,调解书确定公司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分30期支付未付工程款合计7300万元。2024年8月14日,因公司未能依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履行未付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景龙建设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仍未向景龙建设清偿前述全部债务,尚有欠付工程款本金金额6600万元。

景龙建设认为,公司因资金流动性困难,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药(562390)现代化领军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名下拥有土地、办公楼、厂房等资产,加之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的可行性。

ST香雪在4月13日晚的公告中表示,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梳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等;同时,有助于推动公司与债权人、意向投资方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广州中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后续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果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景龙建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广州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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