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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
2026-03-13 09: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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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885642)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二、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三、开展跨境电商(885642)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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