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中院消息,济南中院近日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某茶叶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使用与某酿酒公司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判决禁止使用被控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7万元。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某酿酒公司分别于1993年、2003年在33类酒精饮料产品上取得涉案权利商标,经长期经营推广,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同城的某茶叶公司于2018年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取得被控注册商标。2024年9月,酿酒公司主张其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茶叶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禁止使用被控商标并索赔100万元。茶叶公司则辩称权利商标不构成驰名,且被控商标注册已超五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酿酒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和积极维权,在被控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属驰名商标。虽然该商标为地名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但经使用已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茶叶公司作为同城经营者,理应合理避让。茶叶公司在酿酒公司2017年主张侵权后,不仅未避让,反而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足以认定其恶意注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支持了酿酒公司的主要诉求,判令茶叶公司禁止使用被控商标并赔偿67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
法官说法
1. 申请注册商标应履行合理检索与避让义务,不得刻意复制、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即使类别不同,也可能被认定侵权并判令禁止使用。
2. 地名商标经持续使用具有指示来源作用并构成驰名商标的,应予跨类保护,保护范围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及驰名程度相适应。
3. 以商标注册满五年作为抗辩理由,无法对抗针对恶意注册行为的驰名商标维权主张。恶意注册并使用摹仿驰名商标的主体,将承担禁止使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4. 同一区域内经营者对本地知名品牌负有更高注意与避让义务,明知故犯攀附知名度的,将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面临严厉司法制裁和高额赔偿。
原文:品牌攀附引纠纷,地名驰名商标如何跨类保护?(来源:济南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