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688005)1200亿元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案有了新进展。
4月10日晚,容百科技(688005)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容百科技(688005)、董事长兼总经理白厚善、董秘俞济芸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容百科技(688005)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白厚善、董秘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月9日,容百科技(688005)与宁德时代(300750)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容百科技(688005)于1月13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300750)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了“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688005)合计为宁德时代(300750)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688005)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
具体来看: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305万吨预测值的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四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688005)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据悉,容百科技(688005)、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申辩理由。白厚善提出,公告因发布时限紧张未经其审批签发,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其个人过错或失职等,申请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宁波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305万吨”“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存在过错。
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均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公司在公告后召开的投资者交流会并非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数据显示,1月13日,容百科技(688005)收报37.35元/股,当晚披露千亿大单公告后,火速收到交易所问询函,停牌3个交易日,1月1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1月19日开盘大跌,当日跌幅达11.16%。1月19日至4月10日,公司股价累计跌幅达1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