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创业板意见》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八项针对性改革举措。
《创业板意见》亮点颇多,包括突出板块功能定位,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885739)、股权激励等制度机制。
设立16年来,创业板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培育了一批标杆性企业,在信息技术、新能源(850101)、高端装备(885427)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集群效应。自上一轮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须深化改革,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创业板意见》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增设第四套标准共两项指标
当前,全球创新活动进入密集活跃期,前沿技术不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日新月异。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都在主动进行改革,以更好适应创新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须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分析人士认为,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板块,这次改革在包容性上再进一步,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据介绍,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中国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883436)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
围绕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本次创业板改革在再融资、并购重组(885739)、股权激励制度机制等方面优化了相关安排。
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
并购重组(885739)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885739)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落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
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多项举措推进投资端改革
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本次改革在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方面也出台了多项举措。
一是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和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二是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159952),将创业板ETF(159952)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更好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
本次改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严格退市监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