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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厘清定位健全保障 监管重塑董秘履职生态
2026-04-25 07:03:27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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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4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自5月24日起施行。该规则填补了证监会层面对董秘监管的规则空白,通过进一步厘清董秘职责定位、健全履职保障、严格责任追究,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履职行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挥董秘制度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 2、规则明确了董秘的“三重角色”:一是明确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二是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三是明确董秘负责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即内外“沟通者”。 3、同时,规则进一步健全董秘履职保障机制,为董秘依法履职“撑腰”,并从专业水平和履职独立性上明确董秘任职要求,提高任职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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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部上市公司董秘监管规则落地。4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5月24日起施行。

《规则》有效填补了证监会层面对董秘监管的规则空白,通过进一步厘清董秘职责定位、健全履职保障、严格责任追究,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履职行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挥董秘制度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

今年4月份,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提高董秘履职能力是第一项举措。后续,证监会将督促董秘长期缺位的公司及时选聘,能力不合要求的依法更换。

在市场人士看来,《规则》将重塑董秘履职生态,发挥其上市公司治理内部“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水平。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完成了董秘从“高级秘书”到“治理守门人”的职业觉醒与法律赋权,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建立规范运作的内生闭环,将合规压力化为治理动力。同时,一个权责硬实、救济畅通的董秘制度,显著降低了治理失序与信披造假的风险,为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筑起一道更坚实的制度“防火墙”,进一步夯实市场信用生态。

明确董秘“三重角色”

去年5月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对完善公司治理提出一系列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提出,“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等。

作为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董秘是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一环。《规则》进一步细化董秘职责,特别是明确董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的责任。

具体来看,《规则》明确了董秘的“三重角色”:一是明确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这是董秘的核心职责,《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的编制,推动履行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审议程序,关注、核实定期报告出现的异常情形;及时汇集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对临时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以及内幕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董秘信息披露责任,不代表对其他高管的要求放松。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董秘只是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人之一,其他董事和高管,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也应负责。

二是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规定董秘应当担负起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

三是明确董秘负责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即内外“沟通者”。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及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机构沟通等。

田利辉表示,董秘“三重角色”的明确,标志着董秘制度从碎片化功能列举走向系统性角色整合。“组织者”锚定全链条信披责任,“监督者”赋予其制衡管理层的程序正义守护权,“沟通者”打通内外信息壁垒。从法理上来看,这将董秘从过去的“信息中转站”重塑为“治理枢纽”,真正落实了公司法中高管忠诚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

完善履职保障体系

在明确董秘职责定位的同时,《规则》进一步健全董秘履职保障机制,为董秘依法履职“撑腰”。

《规则》从人员配备、履职权限、信息获取机制、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一是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包括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管会议等各类公司会议,查阅公司财务、经营等各项资料,要求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等;二是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既要求上市公司为董秘履职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又要求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和董秘等各类监督主体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明确规定董秘履职如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向监管机构报告,提升董秘履职的独立性和“话语权”。

田利辉表示,为了充分保障董秘履职,《规则》构建了一套精巧的“赋能—救济”闭环体系。知情权与参会权由软性协调升格为强制性制度获取,破解了信息孤岛。而最富智慧的创设在于履职救济:当内部合规意见被压制时,董秘可直通监管机构报告,这等于为其配备了一个对抗不当干预的外部“安全阀”,使独立履职不再仰人鼻息。配以专职团队支撑,董秘从单打独斗走向组织化作战,话语权与抗风险能力得到制度刚性加持。

另外,为了推动董秘勤勉履职,《规则》还从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两方面加强对董秘的责任追究,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约束,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秘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进一步提高任职门槛

董秘的工作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理应成为上市公司中最了解证券监管规则和要求的主体。为进一步提升董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规则》从专业水平和履职独立性上明确董秘任职要求。

一方面,提高任职门槛。《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应当对其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是否有严重的违规问题作出说明并披露。

另一方面,增强履职独立性。对于董秘兼职,《规则》吸收采纳市场各方意见,考虑履职独立性,明确董秘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董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职责。

“董秘任务不少、工作不轻,兼任岗位过多或者兼任其他任务繁重的岗位,也不利于其认真有效履职。”业内人士表示。

田利辉表示,提高董秘门槛并明确董秘不得兼任有利益冲突的职务,从源头上为其独立履职筑牢“防火墙”。禁止兼任财务负责人等职责冲突岗位,精准切断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利益混同,避免监督沦为自我稽核的虚设,维护了董事会层级监督的有效性。而提升专业门槛,将选任逻辑从基于信任的“关系型任命”,彻底扭转为基于能力的“资格型认证”,推动董秘蜕变为通晓法律、财务的复合型治理专才。

为了给上市公司预留充足的“人才寻聘”和“工作交接”时间,平稳推动董秘更换或者兼职调整,此次《规则》在任职与兼职的关键事项上,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上市公司选聘适格董秘提供合理的缓冲周期(8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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