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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性
2026-05-09 17:05:25
来源:济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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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23万元。乙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乙公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但因其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属于可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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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消费--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供应价值900万元的医疗产品,甲公司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付全款。甲公司按约一次性给付了全部货款,但乙公司以“市场行情波动”为由拖欠货物,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2023年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当年8月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及违约金43万元,合计923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无履约意愿。

2024年1月,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乙公司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经查控发现,乙公司史某以其妻子李某、小舅子、岳父等名义设立公司,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执行程序停滞。2024年3月,执行法院以乙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传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史某初期以“企业经营困难”推诿,拒绝配合调查。办案民警精准适用法律,向其释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后果,同步出示乙公司相关经营、收益稳定的证据,特别是史某以其妻子李某、小舅子、岳父等名义设立公司并盈利700万元,后使用其妻子、儿子的银行卡、岳母银行卡消费(883434)共计400余万元,用于购买高档轿车、房产等。史某当场转变态度,乙公司当日向甲公司支付赔偿款88万元。

在公安机关、法院等多部门的联合引导下,双方于2026年2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甲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乙公司的行为予以谅解。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第二期款项,承诺建立合同履约、财务管理等内控机制。

【法律分析】

(一)法律适用:恶意拒执已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的核心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恶意逃避债务,通过新设公司逃避执行查控监管、规避报告等方式对抗执行,导致司法裁判沦为“一纸空文”,其行为已符合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的底线。

(二)处理过程:主动履约构成法定从宽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乙公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审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挽回了甲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当事双方达成完整和解协议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取得了被害企业的谅解,显著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法定“可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为案件柔性处理奠定了基础。

【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筑牢全流程防护屏障

1、事前风控:严把合作准入关:企业签订重大合同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全面核查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涉诉记录、被执行情况,避免与失信企业合作。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交货节点、违约责任、财产担保等条款,从源头降低风险。

2、事中管控:紧盯履约全过程,建立合同履约跟踪台账,实时关注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履约进度,一旦发现违约苗头,及时采取发函催告、对账确认、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为后续执行预留财产线索。本案中,甲公司若在乙公司拖欠货款初期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避免执行阶段财产查找困难的被动局面。

3、事后维权:善用法律救济途径:获得胜诉判决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关联企业往来等)。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及时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刑事手段推动债权实现,切勿因“执行难”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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