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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被否就起诉深交所,以“报告期外”规避信披责任
2026-05-16 08:28:19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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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注册制后首例因IPO被否状告交易所的行政案件——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星美羚”)诉讼案位列首位。 2、2025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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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乳业--

5月15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注册制后首例因IPO被否状告交易所的行政案件——陕西红星美羚乳业(88546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星美羚”)诉讼案位列首位。

红星美羚的IPO之旅始于2017年9月,公司启动上市辅导后,于2019年6月提交创业板IPO申报稿,2022年4月提交上会稿,拟募资3.14亿元用于奶山羊产业化建设、营销网络搭建及补充流动资金,冲刺“羊乳第一股”。

然而,2022年5月6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果显示,红星美羚IPO被否,核心原因是现场检查发现的一项资金拆借问题:2018年12月,公司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中转,经销商将借款用于采购公司产品,但公司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且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及内控要求。

IPO被否后,红星美羚于2022年7月将深交所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审核决定,并要求重新审核。公司诉称,案涉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深交所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深圳中院明确三大审理重点:其一,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红星美羚未披露该借款事项,违反了上市审核的核心规则;其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借款,足以证明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漏洞,未有效落实;其三,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2018年12月的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需披露的范畴,不能以“三年报告期外”为由规避披露义务。法院指出,注册制改革并非降低上市标准,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责任。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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