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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9承认:公众号文章不符合信披规则
2026-05-20 0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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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与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签署年度采购合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司表示,该合同属于框架合同,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且涉及的产品为四足机器狗的零部件产品,不属于人形机器人产品。 2、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的信息存在不符合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的情形。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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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美湖股份--
人形机器人--

5月19日晚,美湖股份(603319)603319)发布关于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对此前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工作函进行回复。

美湖股份(603319)称,本次与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简称“七腾”)签订的合同属于框架合同,合同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七腾向公司的年度采购额9.43亿元为可能的最高订单额,系根据合同最高采购量18万台估算而来,公司的最终销售额视七腾下达的具体订单情况而定。本合同对于订单下达的时间、订单的数量不具有约束性,因此本合同的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七腾向公司发放订单涉及执行器90台。

美湖股份(603319)还表示,本次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产品为四足机器狗的零部件产品,不属于人形机器人(886069)产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信息,公司未能关注到市场对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886069)存在概念混同的情形,未在发布的信息中明确说明公司产品配套四足机器狗而非人形机器人(886069),上述发布的信息可能存在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美湖股份(603319)于2026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要求公司自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要求。

公司回复称,公司与七腾签署的《年度采购合同》在财务指标方面未达到重大合同应当披露的标准。因该合同签署有利于客户推广,经公司宣传部门采编人员撰稿,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便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人员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熟悉,未及时上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由于公众号文章比较简短,对合同签署仅为简单事件描述,未全面披露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仅为合同有效期间的采购上限,具体采购额尚需七腾向公司发出订单,因而公众号文章对于合同金额的描述不准确;同时公众号文章未充分提示合同履约风险,忽略了该信息发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因此,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的内容存在不符合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的情形。

内幕交易方面,美湖股份(603319)回复上交所称,公司对从本次合作洽谈的初步意向阶段直至公司合同信息披露之日(即2026年4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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