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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评估 券商投价报告相关规则实施效果
2026-05-20 04:57:06
作者:赵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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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就《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四章的实施效果组织开展了问卷调研,核查券商分析师“跨墙”、“回墙”、离职保密、多主体撰写投价报告等制度流程的落地细节,并核查了券商高管责任落实情况。 2、此次调研收集到的真实反馈,或将有助于监管层在未来的政策设计中,不仅强化行为监管,更着眼于推动机制建设,为注册制下的市场化定价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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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 本报记者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业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在行业内就《证券公司(399975)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四章的实施效果组织开展了问卷调研。各券商需核实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发布过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根据评估要点逐条给出相关说明。

据悉,调研问卷聚焦券商投价报告业务合规管理与实操痛点,细致核查券商分析师“跨墙”、“回墙”、离职保密、多主体撰写投价报告等制度流程的落地细节,进而突破表层制度检查,通过开放性问题直击执业核心,深挖影响分析师独立研判的压力来源,并核查了券商高管责任落实情况。

细究券商“跨墙”管理与高管责任

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是投价报告相关规则共同遵循的核心原则。调研问卷不仅要求券商说明如何通过制度隔离分析师与投行、承销部门的利益,还具体追问“跨墙”管理的操作细节:分析师如何履行“跨墙”审批手续、IPO项目中“跨墙”分析师发生更换或新增时如何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结束后如何“回墙”,以及人员离职后如何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等。

问卷充分关注业务实践的复杂性,尤其重视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性与有效性。中证协调研了各券商是否出现过委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情形。若公司在项目中同时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调研则关注承销团其他成员是否也撰写了投价报告。此外,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是否曾与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同时撰写投价报告,同样被纳入调研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调研并未止步于流程与制度的表面检查,而是通过一系列直指核心的开放性问题,试图揭示投价报告业务中“独立性”原则在现实执业中面临的实际挑战。问卷直接询问券商,在过去两年中,研究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人员是否曾对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及估值结论提出异议。调研还将焦点对准分析师与发行人接触的关键环节——现场调研,追问公司采取了哪些具体合规措施来隔离潜在影响,以及分析师在此过程中是否切实感受到独立性压力。

问卷要求券商坦诚分析,若确实存在独立性压力,其主要来源是发行人、证券公司(399975)内部高管,还是承担业绩指标的投行部门。这一问题直接触及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潜在因素,旨在辨析压力是来自外部客户、内部管理,还是业务协同部门。同时,问卷也关注券商是否切实压实了高管责任,明确询问公司是否已指定负责研究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投价报告进行负责。

深刻改变投价报告业务生态

业内人士认为,在注册制坚持将信息披露作为核心的理念下,投价报告对引导市场理性定价的作用日益关键。然而,实践中暴露出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预测偏离度大,以及分析师可能受到来自发行人、投行部门或内部考核的隐性压力等问题,损害了市场的定价公允性。

为此,监管层系统性地打出了“组合拳”。2023年2月,中证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该规则第四章用18个条款首次为投价报告构建了全面的专项框架,从撰写主体、内控要求到内容规范、“跨墙”管理,均作出了细致规定。紧接着,2024年5月,《证券公司(399975)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出台,进一步聚焦“独立性”这一生命线,对利益冲突防范、“跨墙”流程管理、分析师与发行人的接触隔离等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要求。

“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某券商人士表示,中证协此次调研评估正是对这套严密规则能否在复杂业务现实中扎根的一次穿透式检查。问卷没有停留在对制度文本的形式核查,而是直指执行中的难点与盲区。

在业内人士看来,日益缜密的监管体系正在深刻改变投价报告业务的生态,倒逼券商重塑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在组织架构、考核激励机制上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整。此次调研所收集到的真实反馈,或将有助于监管层在未来的政策设计中,不仅强化行为监管,更着眼于推动机制建设,为注册制下的市场化定价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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