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10 0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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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陕西证监局对骆志松和黄色环的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举行了听证会。二人被认定违法事实,没收违法所得116.61万元,并处以349.83万元罚款。 2、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也可以在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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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广发证券--
XD中信银--
中国银河--
清源股份--
鼎通科技--

当事人:骆志松,男

当事人:黄色环,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骆志松、黄色环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骆志松、黄色环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骆志松、黄色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骆志松、黄色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4月,相关上市公司初步确定通过出售资产实现净资产转正的保壳思路。2024年9月,相关上市公司公告拟出售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预计出售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拟出售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于2024年9月6日。

二、内幕交易股票情况

(一)骆志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骆志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联络接触。

(二)涉案账户开立、资金来源及交易情况

1.涉案账户及资金来源情况

骆志松与黄色环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控制使用“吕某杉”广发证券(HK1776)账户和“黄色环”银河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吕某杉”广发证券(HK1776)账户于2023年2月17日在广发证券(HK1776)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芙蓉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股东账户沪A768***528和深0356***483。账户持有人吕某杉系骆志松、黄色环的儿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相关交易由吕某杉根据黄色环的指令操作下单。该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骆志松、黄色环控制使用的吕某杉名下中信银行(601998)账户。

“黄色环”银河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1日在中国银河(HK688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股东账户沪A438***953和深0100***814。该账户由黄色环操作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自骆志松、黄色环夫妻共同财产及骆志松安排由其控制的公司转入的资金。

2.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骆志松与黄色环使用共同财产并利用“吕某杉”“黄色环”证券账户合计买入股票510.2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437.13万元,交易获利116.61万元,所获利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吕某杉”广发证券(HK1776)账户于2024年7月5日至8月26日累计买入288.02万股,成交金额793.69万元,交易获利72.60万元;“黄色环”银河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11日至9月3日累计买入222.18万股,成交金额643.44万元,交易获利44.01万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骆志松、黄色环夫妻控制涉案账户组交易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组的首次交易时间与双方通话时间高度吻合,2024年6月5日双方电话联系,间隔2个交易日后的6月11日,账户组买入股票并自该日起连续6个交易日持续买入;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公开后涉案账户组集中卖出股票;交易习惯异常,“吕某杉”广发证券(HK1776)账户在2024年7月5日前的12个月里,账户主要以国债逆回购交易为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变为大额、单一买入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组突击转入大量资金,“吕某杉”广发证券(HK1776)账户2024年7月4日至7月16日累计从银行转入交易资金770余万元,“黄色环”银河证券账户2024年6月12日至7月19日累计转入资金600余万元;买入意愿强烈,涉案账户组买入金额占同期买入股票金额的比例为45.74%,买入股票成交金额是第二大买入成交“清源股份(603628)”的2.98倍,是第三大买入成交“鼎通科技(688668)”的12.99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骆志松、黄色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骆志松、黄色环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涉案账户组首次买入股票时间认定有误;二是涉案账户组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不吻合;三是当事人交易行为系基于市场公开信息、投资经验等的个人投资判断。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涉案账户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股票的时间认定无误。二是涉案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清仓卖出股票,时间上高度吻合,交易具有异常性。三是当事人提出的基于个人投资判断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合理解释其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习惯改变、突击转入资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综上,除调整个别表述外,我局对当事人骆志松、黄色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骆志松、黄色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骆志松、黄色环违法所得116.61万元,其中由骆志松承担58.305万元、黄色环承担58.305万元,并处以349.83万元罚款,其中骆志松承担174.915万元、黄色环承担174.91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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