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披露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张素贤、贺斯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1号)。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信安(688201)”或公司,688201.SH)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经查明,张素贤、贺斯作为西部证券(002673)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募集说明书披露,2022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554.83万元、946.70万元、-5,003.82万元。2026年2月27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5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385.68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47.60%;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公司部分研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核算条件,予以资本化处理致研发费用下降。根据申报文件,2025年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7,083.33万元,影响其能否持续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
审核期间,上交所发出专项核查函件,要求保荐人结合2025年报、快报、业绩预告等,对公司盈利水平是否能够持续满足发行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回复认为,结合公司公告的2025年业绩快报情况以及在目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下,公司2023—2025年度盈利水平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发行条件。
4月18日,公司出具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5年研发投入资本化进行了调整,并对2025年度业绩快报进行更正,2025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7,385.68万元调整为1,356.48万元。
保荐人未充分结合相关研发技术可行性、研发最终成果在手订单支撑情况、会计政策执行一致性等对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提交的专项回复文件结论不清晰、不明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公司2025年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对其能否持续满足可转债发行条件具有重要影响,保荐人对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不审慎,发表的核查意见不清晰、不明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素贤、贺斯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张素贤、贺斯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募集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切实防范财务造假。
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二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开展;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1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张素贤、贺斯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素贤,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贺斯,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经查明,张素贤、贺斯作为西部证券(002673)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募集说明书披露,2022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554.83万元、946.70万元、-5,003.82万元。2026年2月27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5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385.68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47.60%;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核算条件,予以资本化处理致研发费用下降。根据申报文件,2025年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7,083.33万元,影响其能否持续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
审核期间,本所发出专项核查函件,要求保荐人结合2025年报、快报、业绩预告等,对发行人盈利水平是否能够持续满足发行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回复认为,结合公司公告的2025年业绩快报情况以及在目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下,公司2023—2025年度盈利水平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发行条件。
4月18日,发行人出具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5年研发投入资本化进行了调整,并对2025年度业绩快报进行更正,2025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7,385.68万元调整为1,356.48万元。
保荐人未充分结合相关研发技术可行性、研发最终成果在手订单支撑情况、会计政策执行一致性等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提交的专项回复文件结论不清晰、不明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发行人2025年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对其能否持续满足可转债发行条件具有重要影响,保荐人对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不审慎,发表的核查意见不清晰、不明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素贤、贺斯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保荐代表人张素贤、贺斯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