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起,A股交易将迎这些新变化!建议收藏→

2026-07-03 15:53:49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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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7月6日起,A股交易新规正式施行。变化有三点: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展至全部A股及沪深市场ETF;基金收盘交易机制调整为集合竞价;主板ST、*ST股票涨跌幅扩大至10%。投资者需要注意交易时间、申报价格和有效申报规则。 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围,覆盖范围扩大至沪深市场A股及ETF,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 3、基金收盘阶段改为集合竞价,收盘前最后3分钟的委托撮合方式变化。 4、沪深主板ST、*ST股涨跌幅调整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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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下周一)起,A股交易新规将正式施行。

那么,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注意哪些变化呢?《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最直接的变化有三点:

第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由科创板、创业板扩展至全部A股(北交所股票7月6日暂不实施)及沪深市场ETF,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第二,基金收盘交易机制由连续竞价调整为集合竞价;第三,主板ST、*ST股票涨跌幅扩大至10%。

因此,新规落地后,投资者在临近收盘、盘后交易以及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时,更需要看清交易时间、申报价格和有效申报规则。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围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在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7月6日起,这一机制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沪深市场A股及ETF,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撮合原则、行情及数据披露等安排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沪市A股/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的时间与深市A股/ETF、北证A股(暂未实施)略有区别。前者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后两者均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不是一定成交。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撮合;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者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申报无效。

*投资者提示:收盘后仍有半小时交易窗口,但不能自己选择成交价,只能围绕收盘价申报;越早提交有效申报,排队越靠前;想买入,限价不能低于收盘价;想卖出,限价不能高于收盘价。

基金收盘阶段改为集合竞价

上交所明确,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即同股票一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

深交所规则也明确,除另有规定外,证券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竞价交易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投资者提示:收盘前最后3分钟的委托撮合方式变化;收盘价更集中反映收盘阶段买卖双方报价;需适应集合竞价规则,临近收盘下单,要注意集合竞价不一定即时成交。

沪深主板ST、*ST股涨跌幅调整至10%

沪深交易所明确将主板ST、*ST股涨跌幅限制由5%调整至10%,与主板普通股票实现统一。

从市场运行实践看,5%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票定价效率。统一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与主板其他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提示: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价格波动空间扩大,风险也随之上升;此前习惯以5%涨跌停来判断风险警示股票波动幅度的投资者,需要重新适应。

部分调整实施时间另定

除前述三项主要变化外,自7月6日起实施调整的还包括:

1、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即与科创板一致,变为“实时成交确认”,主板股票则仍保持“盘后统一确认”模式。

这项变化主要影响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参与者,对普通小额投资者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但会提升创业板大宗交易的盘中确认效率。

2、北交所新增严重异常波动认定和信息披露安排。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同向异常波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0%或-6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0%或-75%等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北交所将公布相关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4月24日晚,三家交易所发布修订的交易规则中,还有个别条款并未于7月6日实施,具体时间将另行规定,包括:北交所无涨跌幅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调整;深交所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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