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迎终审判决,涉25.8亿元

2026-07-06 23:28:53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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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上海银行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8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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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601229)601229)7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判决上诉人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向上海银行(601229)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8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他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书及裁定书均为终审裁判文书。

公告称,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看,2023年10月,上海银行(601229)深圳分行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二”)、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三”)、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一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5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后,上诉人一、二、三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包括:上诉人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601229)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8亿元、截至2022年6月16日的利息12867.62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罚息23790.21万元,并自2023年9月1日起以25.8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截至2022年6月16日的复利241.45万元,并自2022年6月17日起以欠付利息12867.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关于案件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485.29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共计1485.79万元,由上海银行(601229)深圳分行负担0.64万元,其余1485.16万元由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及姚振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2元,由上海银行(601229)深圳分行负担283.8元,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92元。

上海银行(601229)表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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