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的通知,为更好履行协会“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协会自律规则立改废释程序,提高自律规则建设工作效率,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办法》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此次办法修订的原因,中期协表示,201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工作,协会在内部管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程序》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对协会健全自律规则体系、提高自律规则质量、提升自律管理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期货和衍生品行业法律体系发生重要变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发布实施后,多项配套制度急需建立健全,对基础制度建设和自律规则完善等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协会自律规则制定程序,提高自律规则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与行政监管规定的高效衔接,有必要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中期协表示,本次修订不是系统性的全面修订,而是在保持《办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内容和程序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来看,其一,坚持政治引领,加强党的领导,新增上位法依据。《办法》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将自律规则制定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
其二,进一步明晰自律规则层级,规范名称使用。《办法》按照规则约束力强弱,将自律规则分为管理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为更加有效指导协会相关部门开展规则制修订工作、从制度层面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依据。比如,将管理性规则进行细分,“指引”类规则调整为管理性规则,规范规则名称使用,明确审议流程。
其三,增设计划年中调整要求,完善规则制定发布流程。《办法》要求为年度自律规则制定计划增加调整空间;结合实施经验,优化相关程序,使其步骤清晰、易于执行。
其四,优化规则解释程序,统一解释文件名称。在执行规则过程中,为满足监管要求、应对市场发展,需要不定期对规则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为提高相关工作效率,及时填补监管空白,同时保证规则解释文件的规范性,《办法》简化了规则解释程序,将部分理事会的解释权授权给会长办公会。明确会员大会通过的自律规则,解释文件由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的自律规则,解释文件由会长办公会审议。此外,明确自律规则解释的名称应采用“适用意见”“说明”等,同一自律规则的解释文件应当统一命名、按序排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