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公司)2025年半年报中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错误,2025年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披露不准确,2025年年度报告中借款期限、应收账款前五大单位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披露错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达琴作为公司董事长,田家利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邓聪秀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宁新新材、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宁新新材(股票代码:920719.BJ)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数量23,273,4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6,764,4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发行价格为14.68元/股。宁新新材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方正证券(601901)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雯、余朝晖。
根据宁新新材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3,273,4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653,51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372,357.5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281,154.50元,截至2023年5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7.3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39)。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宁新新材于2023年5月8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40,000万元,分别用于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宁新新材发行费用总额为3,837.2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108.7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2,718.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988.3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公司)2025年半年报中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错误,2025年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披露不准确,2025年年度报告中借款期限、应收账款前五大单位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披露错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达琴作为公司董事长,田家利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邓聪秀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新新材、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