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就完善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拟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
部分LOF高溢价隐患凸显,投资者保护刻不容缓
LOF是一类既可以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LOF自2004年推出以来,在丰富公募基金产品供给、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机制短板逐渐显现,部分LOF二级市场溢价风险较大,如商品期货LOF、QDII LOF因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QDII外汇额度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可能暂停或限制申购上限,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部分小规模LOF因流动性不足,也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高溢价代表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明确终止上市情形,强化全流程风险提示
深沪交易所针对LOF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发布通知明确LOF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终止上市流程、风险提示要求、机构主体责任等,从机制上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问题。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等重点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
二是在LOF主动退市流程既有实践基础上,结合不同LOF特点增设过渡期安排。针对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长达一年以上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针对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算期限,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加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压实管理人和证券公司(399975)责任。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自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冠以“*”标识,方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对于小规模LOF,触及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充分提示LOF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明确管理人在LOF终止上市各关键节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安排,要求其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至场外。要求券商多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工作,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
化解市场风险,推动行业行稳致远
据业内人士测算,深沪两所预计可能涉及退市的LOF约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0亿元,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场内规模约3亿元,整体来看,可能退市的LOF数量、规模并不大。业内人士特别指出,LOF终止上市不代表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可在过渡期转托管至场外持有,也可通过场内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且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业内人士同时提示,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需审慎确定商品期货LOF、QDII LOF的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期间退市。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终止上市相关的提示公告,了解终止上市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等。此外,也建议投资者审慎理性作出投资安排,切勿因看到“*”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以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行业专家表示,推动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等终止上市,有助于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风险,遏制非理性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溢价买入遭受损失,是践行资本市场政治性、人民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完善场内基金监管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