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收警示函 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多方面存不足

2026-08-08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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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浙江证监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财通证券存在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不足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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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浙江证监局网站8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601108)”,601108.SH)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经纪业务在内部制度建设、账户监测预警处理、权限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二是自营业务在部门及岗位职能独立、交易指令审核、询价活动监测、合规人员派驻、稽核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601108)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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