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对内幕交易保持“零容忍”

2026-08-12 10:00:03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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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了“没一罚三”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过1479万元。这两起案件展示了内幕交易的不同典型形态,且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申辩理由均未被监管部门采纳,彰显了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执法态度。 2、此外,中国证监会今年共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01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18起,数量居各类案件前列。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零容忍”持续加码,任何触碰内幕交易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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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正式处罚。两案当事人均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且均申请了听证并提出申辩意见,但中国证监会经复核后对相关申辩均不予采纳,最终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1479万元。

内幕交易是违法者偷看底牌的“不公平游戏(881275)”,严重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从要约收购前两个交易日的“抢跑”,到重大资产重组前长达七个月的“潜伏”建仓,两起案件呈现出内幕交易的不同典型形态,而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申辩理由均未被监管部门采纳,再次彰显了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执法态度。

要约收购前两日“抢跑”被罚

中国证监会对公茂江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茂江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事项。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6日形成,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公司公告公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茂江不晚于2025年1月15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2025年1月16日、1月17日,也就是内幕信息公开前的两个交易日,公茂江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突击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60.72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公茂江提出三项申辩意见:一是称其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不知悉要约收购的标的公司;二是认为其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三是主张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据此请求免予处罚。

中国证监会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茂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公茂江违法所得60.72万元,并处以182.17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242.89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提前“埋伏”被罚

与公茂江的短线操作不同,另一起案件中的柳锡专选择了长期潜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即市场通常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经查明,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于2025年5月14日,敏感期跨度长达近7个月。

柳锡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

自2024年11月4日起,也就是内幕信息形成后仅半个月,柳锡专即开始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建仓期持续至2025年5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

中国证监会认定,柳锡专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过程、公开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通过上述交易,柳锡专获利共计309.04万元。在听证阶段,柳锡专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错误,且当事人不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中国证监会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柳锡专违法所得309.04万元,并处以927.1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1236.17万元。

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将内幕交易作为执法打击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4月发布的2025年执法情况综述,2025年全年共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01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18起,数量居于各类案件前列。

2025年,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打击并购重组领域内幕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案件68起,着力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生态。某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某先后两次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信息多向多层级传播,形成违法“串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人员合计罚没9400余万元;对蒋某某等多人实施内幕交易的“窝案”,拟合计罚没超5亿元;对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等多人跨境、跨市场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合计罚没3200余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上述两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前不久,内幕交易的刑事追责规则也迎来重要更新。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7月27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针对性地回应了近年来内幕交易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同时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利用虚假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三是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保持衔接,促进行刑衔接。

与此同时,“行刑民”立体追责机制持续发力。2026年以来,已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行政、刑事、民事多维度追责的监管合力。

4月17日,鹏鹞环保(300664)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之一王洪春,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60万元。

7月1日,甬金股份(603995)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3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曹佩凤送达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曹佩凤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已退出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从专项执法行动到司法解释完善,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零容忍”持续加码。事实上,无论是信息知情人本人还是与其关系密切的交易者,只要触碰内幕交易红线,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相关各方应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守保密义务,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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