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希工业(600528)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海希通讯)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6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期,公司还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8月21日,上海海希工业(600528)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希通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600528)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1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公司2023年和2024年为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控股”)垫付材料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公司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2024年末公司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850101)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180.63万元,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辰隆控股控制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359.7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1,980万元。公司2024年4月、12月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4,147.0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
维权索赔预征集已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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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2024年4月26日至2026年8月2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8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或在2024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符合其中一个区间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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