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缘科技(301117)股份有限公司(佳缘科技(301117))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佳缘科技(301117)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30日,佳缘科技(301117)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6月25日,佳缘科技(301117)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年1月11日,佳缘科技(301117)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2022年1月17日,佳缘科技(301117)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83.04万元。
佳缘科技(301117)自2019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1年、2022年,佳缘科技(301117)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2,015.60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613.84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
2020年,佳缘科技(301117)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4.24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301117)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佳缘科技(301117)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佳缘科技(301117)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佳缘科技(301117)实际控制人之一王进(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朱伟华(2016年1月至2025年3月任佳缘科技(301117)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柳絮(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佳缘科技(301117)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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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7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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