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08-24 2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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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中铁工业--
海希通讯--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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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希工业(600528)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

经查,上海海希工业(600528)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810073,以下简称海希通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23年和2024年为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控股)垫付材料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2024年公司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2024年末公司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850101)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180.63万元,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辰隆控股控制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359.7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1,980万元。公司2024年4月、12月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4,147.0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小刚任公司董事长、李春友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闵书晗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糜青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参与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凯翔宇的印章、网银盾等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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