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告的出台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均能够以转让时的价格与限售股的原值间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适用20%的税率,计税规则清晰,确定性强,按限售股转让的增值额课税,税基合理,税负适中,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
根据公告,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而在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在李旭红看来,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时可扣除财产原值,之前有些限售股的股东为了少交税,没有按要求办理限售股原值登记,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核定成本的方式计税,以限售股转让价格的15%作为可扣除成本,对于增值额大的限售股转让会造成税款流失,现明确了必须进行相关的限售股原值登记,有利于防范税收的流失,保障税源。
公告要求,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公告有利于营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税收政策环境。公告规范了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和约束机制,促进了各类股东的税负公平,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