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侵犯著作权罪
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399975)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以下简称通某信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399975)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迅某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对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案件讨论,对技术事实查明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钟某峰等人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以机器自动选股为名、行非法荐股之实,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同时,迅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炒股机器人”等功能能够非法调用通某信软件服务器后台程序,链接证券交易中心,实现实时交易,并且二者核心交易程序较为相似,其行为还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技术调查官共同会商研判案件技术问题
2024年1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以钟某峰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对载体程序和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分析,查明具体侵权手段行为。
经过自行侦查与技术调查结果证实,通某信软件为防止被复制、传播、运行采取了双重技术保护措施,属于“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且迅某公司软件正是突破上述保护措施以实现非法链接证券公司(399975)服务器的效果。据此,静安区检察院起诉时追加认定钟某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4年7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钟某峰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钟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