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证券日报》记者从监管处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厘清转接渠道业务合规边界、筑牢投资者保护防线,监管部门正式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风险分类管理、持续合规跟踪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要求,全面强化相关业务全流程监管。
根据要求,证券基金机构需通过严格审慎开展事前评估、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以及持续关注合规要求等三大举措,规范转接渠道合作全链条业务。
具体来看,在事前准入管理方面,证券基金机构需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885942),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同时,相关规定要求,评估结果应由公司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责任人、总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为实现精准风控,相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导向分类评估机制。具体来看,证券基金机构需根据转接渠道跳转后页面所承载的功能不同,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或者基金申购赎回,并且第三方平台在弹性扩容水平、网络安全(885459)等级、数据安全(885942)防护体系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合作项目,被划定为高风险合作情形。
针对高风险转接合作,监管要求证券基金机构设置更为严格的合规审批流程。具体来看,除履行上述评估程序外,证券基金机构还应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的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并由董事会审议评估结果。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在常态化合规监管层面,此前监管文件已明确相关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同时,行业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
据了解,各地证监局已将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畴,实施差异化监管举措:对于高风险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于其他类合作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