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证监会开出2.3884亿元罚单

2026-09-04 21:02:35
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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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证监会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证监会决定对元道通信处以2.3884亿元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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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对元道通信处以2.3884亿元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处罚。

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218396.33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主持元道通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相关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当事人均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元道通信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对时任董事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8836800元罚款;

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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