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前沿法律议题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在沪举办

2026-09-10 18: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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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近日,上海举办“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汇聚了来自证监会、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专业人士,探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解决和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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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张玮华记者刘礼文)近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举办。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银行(601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证投服中心、法院系统、高等院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399975)及律所的专业人士,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多维思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余辉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能否及如何在仲裁通道中妥善化解,以及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责任链条中如何归位尽责、合理担责。“自2021年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以来,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已从‘理论之争’走向‘试点之用’。上市公司需要在涉诉涉赔事项中主动适应多元解纷新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纠纷进入仲裁;中介机构不是‘连带责任的自动承担者’,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勤勉尽责’的法治轨道,体现‘过罚相当、责任与原因力匹配’的裁判智慧。”

“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信息披露成为市场运行的‘灵魂’,虚假陈述纠纷的解决也从‘偶发’变为‘刚需’。这类纠纷群体性强、专业性高、影响面广,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看来,本次研讨会聚焦的“可仲裁性”与“责任边界”两大核心命题,既是证券法治的前沿课题,也是市场一线的迫切呼声。

刘晓红进一步表示,近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证券期货仲裁试点工作迈出了一系列实质性步伐,去年底发布了《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今年6月又发布了《证券期货仲裁白皮书》《证券期货仲裁十大案例》,期待通过深入研讨进一步厘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裁决规则、明确责任尺度,推动形成“过罚相当”的责任认定标准,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仲裁智慧和仲裁方案。

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债券市场法制不成熟是制约公司债市场发展的关键瓶颈,亟须从统一法律适用、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合理认定评级机构责任三方面精准破题。

“就证券服务机构而言,评级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在业务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债券发行、定价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影响不一。此外,评级是预测性判断,而审计则是对既有事实的核验,因此两者在勤勉尽责标准和责任认定上应有所区分,不宜简单套用同一标准。”焦津洪说。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认为,债券市场两大问题亟待仲裁发力:一是违约风险需快速处置,二是中介机构责任不清影响市场生态与高质量发展。债权纠纷常涉违约与侵权竞合,仲裁条款表述不清易引发管辖权争议,解决问题的重要抓手在于完善仲裁条款,并将其转化为可落地的仲裁安排。

据介绍,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中国资本市场学会指导支持,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并由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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