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证券市场合规发展”系列论坛首次活动——证券犯罪治理与行刑机制协同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汇聚法学、金融学学界专家与公检法、公安侦查实务一线办案人员,围绕证券违法犯罪司法认定、行刑证据流转、跨境证券犯罪治理、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度对话,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治理路径,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吴晓求以《严刑峻法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题分享。他提出,资本市场治理应当从以行政处罚为主,转向以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为主,行政处罚承担维护性功能,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使欺诈上市、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与其可能获取的巨大收益相匹配,给投资者以安全感、给资本市场以安全感。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陈卫东从《从证据流转角度谈行刑机制协同》切入,直指行刑协同的堵点集中在证据衔接层面。他提出,制度文件不断完善,但行政证据向刑事程序转化实践仍面临移送标准模糊、证明标准差异、行政认定意见效力不清三大现实困境。行政程序适用优势证据标准、部分事实采取过错推定,而刑事司法必须坚持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直接将行政推定事实照搬作为定罪依据。
对此,陈卫东提出“梯度化、标准转换、可质证”三个关键词:移送标准应介于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定罪标准之间,包含客观违法行为达到主要证据确实、主观要件有初步证明、对合理辩解先行调查核实三项要素;客观性证据经审查可以直接转换,言词证据原则上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行政认定意见必须过质证关,出具人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并允许控辩双方聘请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
随后,与会专家围绕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认定与治理展开研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共安全法学院)院长、教授刘仁琦梳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适用现状,指出该罪名实践成案少、主观要件证明难,应当审慎使用推定规则,区分经营决策失误与刑事背信行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提出,证券犯罪属于法定犯中专业性较强的一类,在行刑衔接中,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对行政认定意见进行独立、实质审查认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结合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办案经验,围绕审理中欺诈发行案件“重大性”的判断、财务造假类案件罪数区分、责任人员分层认定,审慎适用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以及复杂案件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五方面争议问题提出了司法认定的思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教授李伟关注跨境证券犯罪治理,建议明确跨境案件管辖规则,完善跨境取证、追逃追赃制度,推动从“行刑衔接”走向“行刑协同”等。此外,北京市公安局证券期货犯罪支队专家还结合近十年侦查实践介绍了证券犯罪形势及打防对策。
另外,会议还围绕证券违法犯罪行刑衔接与机制协同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剖析行刑衔接中主观过错认定困境。他认为,当前实践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过度依赖行政认定;二是行政认定的证据属性和证明效力不清,实证研究显示司法机关采信比例接近百分之百;三是客观归责与推定式认定造成主观证明链条断裂。他主张,行刑衔接的对象应当从“结论衔接”转向“信息衔接”,并提出确立有责性原则并强化行政机关的主观信息调查义务、移送文书增加主观要件说明、行政证据材料实行分类使用和实质审查、完善专业审查配套机制等四点建议。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以“域外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刑协同机制的进展与借鉴”为主题,系统梳理了域外查处证券违法犯罪的行刑协同制度及其最新进展;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以“证券市场适当行为的行刑机制协同:香港经验及其启示”为题,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证券市场失当行为治理方面的经验。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聚焦行刑交叉案件调查权分配,探讨刑事侦查权与证券监管调查权的边界,警惕部分地区过度执法,同时防范“以刑代罚”现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商浩文分析证券犯罪法定犯属性,强调刑事司法要对行政认定开展独立实质审查,完善正向、反向双向移送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嘉铭以“从信息披露看上市公司与‘看门人’的责任边界”为题作最后发言。她认为,要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自身的“锚定监管”、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并探索改革未果付费机制,保证中介机构的中立立场和“看门责任”。
此次“证券市场合规发展”系列论坛的发起,意在搭建理论界、实务界及监管部门三方对话交流的长效平台,围绕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前沿问题与疑难问题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据悉,此后,论坛将延续“主题具体、研讨深入”的定位,陆续围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等证券合规重点议题分专题推进,形成常态化、系列化的交流机制与研究成果,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