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杭州正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将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让渡他人行使、未履行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林徐峰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林徐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其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措施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