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行业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如何进一步把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转化为具体有效的监管行动,促进注册会计师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值得思考。
一、新注册会计师法对财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第一条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并专章规定监督管理事项。这意味着,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业管理,更是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手段。新法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赋予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权力。这些规定使监管方式不再局限于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后的行政处罚,而是可以将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通过日常监测、风险提示、监管约谈、整改督导等方式及时纠偏。三是提升了监管震慑力度。新注册会计师法要求实行全链条追责,将行政罚款上限提高至违法所得的10倍,确立了“未保持职业怀疑、程序缺失即违规”的追责标准,并首次将提供虚假资料、唆使造假的委托方纳入处罚对象,显著提升违法成本。这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为监管部门破除“造假利益链”提供了利器。
二、当前审计质量和监管现状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
从日常监管和执业检查情况看,行业整体规范程度不断提升,但部分事务所“重业务、轻质量”“重程序、轻实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审计质量和监管现状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看门人”作用的期待仍有差距。一方面,从事务所层面来看,独立性缺失与低价恶性竞争交织,部分中小事务所为了揽业务降低价格,进而简化必要审计程序,个别审计人员在利益捆绑下丧失应有的职业怀疑,沦为企业财务造假的帮凶。有的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空转”与程序失守,内部风控机制流于形式,三级复核未发挥把关作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即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粗糙甚至伪造底稿等违规问题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从监管现状来看,监管能力与业务复杂性不匹配,随着经济业态复杂化,企业造假手段愈发隐蔽,造假链条日益复杂。监管力量与庞大的审计业务量、高度隐蔽的违法行为之间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时滞”。
三、加强行业监管的建议
新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已经进入由“规范秩序”向“提升质量”深化的重要阶段。财政监管部门应当以新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政治担当和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属性,坚持风险导向、问题导向,持续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一是坚持风险导向,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规模、业务结构、近年检查处罚情况、人员数量及稳定性、分所数量、内部治理情况、投诉举报以及业务报备异常等因素,对事务所进行动态画像。对风险较高的事务所增加监管频次,对风险较低、内部治理规范的事务所减少重复性检查,避免平均用力,实现监管资源精准配置。
二是把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推动形成“查改结合、以查促改”的监管机制。日常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发现问题、处理处罚层面,对于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应更多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整改督导等方式,帮助事务所发现质量管理漏洞。对于屡查屡犯、性质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则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切实维护监管权威。通过“有温度的提醒”和“有力度的处罚”相结合,推动事务所真正把质量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提升财会监督综合效能。进一步加强与证监、审计、国资、金融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同一企业、同一事务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相互印证,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对于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问题,探索建立问题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结果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