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记者孙凯杰】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迎来了更细致的执法标准。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2月1日起施行。
《规则》将相关违规行为细分为4类,按照违规转让比例和金额设置差异化处罚阶次,并明确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等内容,在统一执法尺度的同时,强化对绕道减持行为的穿透式监管,引导市场形成“合规减持、违规重罚”的稳定预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资本市场行委会牵头人、知名律师马宏伟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规则》解决的是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处罚中“有依据、缺标准”的问题,在认定标准与量罚尺度层面实现了细化。
四类行为分类认定
穿透式监管打击绕道减持
此次《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围绕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与处罚展开,将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的要求进一步梳理、细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同时,2025年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系统性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为进一步细化规定违规转让证券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背景下,《规则》规范了对“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和处罚,将实践中情形复杂、类型多样的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化为四大类别,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让监管执法更加有章可循。
具体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4类,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
《规则》按照“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精准划分裁量阶次,在证券法规定的宽泛罚款幅度内构建了更为细致的梯度标准,有效提高类案裁量的精细化和透明度。
与此同时,针对“马甲账户”“违规代持”等市场乱象,《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交易”“工具”等手段规避监管的绕道减持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充分体现了穿透式监管原则。
比例与金额双指标分档
处罚兼顾行为性质与危害
“《规则》解决的是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处罚中‘有依据、缺标准’的问题。”马宏伟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此前已有处罚依据,新规进一步明确认定边界和量罚尺度,有助于提高执法和市场预期的确定性。
具体来看,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者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比例在5%以上,且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其余情形属于一般处罚阶次。
马宏伟举例表示,假设某公司大股东在限售期内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原始股,金额6000万元、占总股本1%。因违规比例不足2%,在不考虑其他量罚调整情节的情况下,适用从轻处罚阶次,对应罚款为违规转让金额的30%以下,罚款上限为1800万元,此外还涉及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
同属从轻处罚阶次,不同类型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区间也有区别。例如,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限制转让期内违规转让股份,属于《规定》第八条情形的,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下的罚款;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属于《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依据是过罚相当原则。”马宏伟表示,限售期内违规转让原始股,违反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实体性禁止,损害原始股东与公众投资者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其他期限、数量、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违反的义务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应当分类设置处罚尺度。
个案中的纠正行为也将影响量罚。《规则》明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依法购回全部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已经属于从轻阶次的,可以在该阶次内处以较低金额罚款。
穿透账户与产品安排
精准认定绕道减持责任
对于绕道减持,《规则》将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违规转让证券,以及通过相关衍生品交易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列入从重裁量情形。
马宏伟认为,绕道减持的核查逻辑是穿透。核查需要围绕交易决策权、资金与收益、持股合并计算、主观状态等事实展开,判断账户或产品由谁实际控制、交易指令由谁下达、卖出价款是否回流股东本人或关联方,以及有关安排是否为规避减持限制而专门设计。
对于借助基金产品减持的情形,还需核查产品是否为单一委托人定制、投资决策权归属,以及是否存在保底、回购等安排,据此判断产品是独立投资行为,还是股东减持的通道。
在核清交易安排后,违法责任还需落实到具体主体。其中,一致行动关系与共同违法不能混同。
他进一步解释,一致行动关系主要解决多个主体的持股是否合并计算、是否共同触发相关义务的问题;共同违法则解决谁应当对违规转让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一致行动关系本身不直接产生处罚责任。
对此,《规则》明确,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仅部分主体实施,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市场引导、培训指导和动态评估,针对市场新型违法手法持续完善相关行政处罚制度体系,平衡股权正常流通需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