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宗健:
经查,中泰期货(HK1461)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对外接系统管理薄弱,未关注客户使用分子账户外接系统的合理性,向客户让渡系统管控权,未穿透采集使用外部系统接入账户交易终端信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是对分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