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 10 月 21 日作出处罚决定:孙炎升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没收违法所得 15,830,793.48 元、处以罚款 48,255,025.08 元,罚没合计约 6408.6 万元,同时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决定书显示,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孙炎升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合计约 1583 万元。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处罚按单次违法所得分档计算: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没收 15,085,008.36 元,并处 3 倍罚款 45,255,025.08 元;不足 100 万元的部分,没收 745,785.12 元,罚款 300 万元。两项相加,罚款约为违法所得的 3 倍。
听证中,孙炎升及其代理人主张账户实际控制人认定错误,请求免罚或按共同违法行为人担责。湖南证监局经补充调查复核后未予采纳,认定依据是在案询问笔录、资金流水、相关协议、交易所数据等多重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账户的实际控制。
这亦是操纵类案件的常规难点 —— 账户借名、代持背后,"谁在下单、谁在出资、谁在受益" 的证据链一旦闭合,名义上的账户安排便难以对抗监管认定。
处罚结构本身透露监管态度。
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操纵市场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取 3 倍,处于中等偏上区间;3 年禁入虽属法定区间的起点档,但与高倍罚款叠加后,整体处罚并不轻。
更关键的是,禁入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任何上市或挂牌证券,等于堵住 "换账户继续交易" 的绕行路径。
操纵市场是证券稽查持续高压的领域,集中资金优势连续拉抬、关联账户对倒制造交易活跃假象,是两类典型手法。
孙炎升案再次提示:以他人名义开户规避监管,非但不能切割责任,反而可能因证据链完整而承担全部违法后果。
依据决定书,当事人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罚没款须在 15 日内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