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开发区育成凤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在管理育成科创基金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信息披露责任履行不到位,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