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落子!吴清预告35天后,八硬招定调新质生产力加速器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

  4月1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这距离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年两会经济主题记者会上首次宣布将发布创业板改革政策恰好过去35天。

  《创业板意见》涵盖八方面改革举措,从板块定位、上市标准、审核机制、融资并购、投资端改革到全过程监管进行全面升级,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展现出鲜明的系统性和突破性特征。在上市标准端,增设第四套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打开新通道,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将在股票简称后添加“U”标识进行风险提示;

  在审核机制端,试点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机制和IPO预先审阅机制双管齐下,既提高审核效率又保护企业技术安全;

  在融资端,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优化简易程序等举措大幅提升了股债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度;

  在投资端,做市商制度、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同步引入,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

  创业板设立16年来,已培育了一批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的标杆性企业,此次改革将进一步提升板块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

  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博雅特聘教授田轩看来,此次创业板改革举措精准锚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诉求,以制度创新破除融资瓶颈,从发行上市、融资并购、监管、投资端等全链条优化制度供给,切实提升了资本市场对未盈利硬科技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的适配性与包容度。一方面,通过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放宽再融资与并购规则、引入做市商等举措,提升了创业板对前沿创新企业的承载力与服务效能,拓宽了新质生产力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压实全链条责任、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强化退市监管等,守住市场底线,同时深化投资端改革,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投融资动态平衡,提升市场韧性与活力。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姜富伟认为,这次创业板改革力度大、系统性强、包容性高,创业板真正成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资本市场平台。最大亮点在于“包容性”的实质突破,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明确允许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为大量处于烧钱期的硬科技和新质生产力企业打开了上市的这扇窗。科技金融融资创新力度大,包括再融资储架发行、科技债等,配合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使创业板真正具备科技创新企业的全周期资本需求。投资端改革力度也很大,例如做市商机制、ETF交易机制优化、基金投顾可配置创业板ETF等,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可以为耐心投资者带来更好的长期回报。

  增设第四套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量身打造上市通道

  创业板此次改革在包容性上迈出关键一步,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精准的金融服务。

  第四套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第四套标准包含两项细化指标。其一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侧重考察企业的成长能力。

  其二为“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突出企业的创新属性。

  这一设计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有效区分——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则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两者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共同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配套设置了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将添加特别标识“U”,上市前后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深交所还将对《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适应性修订,切实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2026年1月,创业板首家未盈利企业大普微301666)电子已获批注册,第二家未盈利企业粤芯半导体也已获得受理,改革实践已先行先试、逐步铺开。

  支持新型消费与现代服务业上市:增强包容性激活新动能

  《创业板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这一政策导向与国家“十五五”规划及近期一系列提振内需、培育新增长点的战略部署高度契合。

  2023年“827新政”后消费类、服务类企业A股上市案例罕见,不少投行保代认为这两类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概率有限、沪深交易所上市更是几无可能,因而保代们大多推荐相关企业赴港上市。如今,这两类企业迎来A股上市新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消费类、服务业类企业都能上市,而是需要挂钩创新创业,既紧密契合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又能够为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板块定位、行业适用范围上涵盖消费、服务类企业,制度上没有障碍,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案例。

  有市场人士表示,此前消费、服务领域企业在A股上市的数量相对较少,企业和中介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此次改革明确释放支持和鼓励信号,及时回应了市场诉求、打消了相关领域企业的上市顾虑,有利于发挥创业板制度包容性较强的优势,助力大力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与此同时,深交所将坚守板块定位,严格执行上市标准,重点关注相关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确保板块功能有效发挥。

  IPO预先审阅机制落地:为优质创新企业信息安全加上“防护锁”

  此次创业板改革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和科创板“1+6”改革经验,正式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

  这一制度创新旨在解决创新企业在筹备上市过程中面临的敏感信息管理难题——上市过程往往涉及企业财务状况、核心技术、竞争策略、上市计划等大量敏感信息,过早或长期的信息披露可能给处于技术攻坚关键时期、商业化前期的创新企业带来国际竞争风险。

  此次创业板IPO预先审阅机制与科创板现有安排保持一致:创新能力突出或符合特定情形的优质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申请预先审阅。在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审阅结果等均不对外公开,待正式申报时再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预先审阅不是替代正式审核,交易所的审核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均不会降低。无论企业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提交正式发行上市申请后,深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交易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在正式申报时将同步对外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对于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证监会和深交所仍将依规支持企业用好现有的信息披露豁免和暂缓制度。这一机制在保护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同时,确保了审核质量和信息透明度的双重要求。

  地方政府推送机制试点:让“看得见的手”助力精准识优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是此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探索。

  该项试点的适用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

  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企业须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条件。

  关键的制度设计在于,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严格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仍按现有程序正常受理并依法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不得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

  深交所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接,组织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地方政府反馈其推送企业审核注册、上市后业绩表现及舆情反映等情况,形成有效约束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在规范轨道上运行。

  融资并购交易多维度升级:构建投融资协调发展新生态

  在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方面,《创业板意见》推出一系列提升灵活性和便利度的制度。

  为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资金募集灵活性要求较高等需求,创业板将正式落地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研发进度及市场环境灵活确定发行时点。

  与此相配套,创业板进一步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明确上市公司可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实施简易程序融资,并适度提高融资额度上限,从而显著提升了简易程序的可及性和实用性。

  在并购重组领域,《创业板意见》明确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并同步要求相关股东继续履行限售期监管义务,以确保这一制度安排不被异化为减持套现的通道。

  在股权激励层面,政策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灵活设置考核指标,进而增强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除此之外,《创业板意见》还积极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在投资端改革维度上,此次改革同步推出多项交易机制优化举措。具体包括: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的多元化;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以提升成交确定性与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扩展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至创业板相关ETF,既能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又可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并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进行转让。在此基础之上,创业板将进一步优化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并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从而加快构建“长钱长投”的制度环境。

  在强化全过程监管方面,《创业板意见》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在入口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在持续监管端,持续严防严处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在分类管理端,突出“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对优质公司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制度安排;在出口端,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一退了之”;此外,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厉打击配合造假、突击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这一系列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创业板正加快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市场生态,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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