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刊文详解违规受礼认定 强调警惕新型隐形送礼与权钱交易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为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与山东省纪委监委联合刊文,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受礼行为进行深入阐释。文章指出,当前违规受礼行为花样翻新、隐蔽性强,必须抓早抓小,警惕由风及腐。
文章以《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为基础,系统梳理了违规受礼行为的违纪构成、处分标准及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分要点。
一、明确违纪构成要件
违规受礼行为的认定主要包含“违规性”与“有责性”两方面。
1. 违规性:核心在于收受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范围广泛,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收受行为包括直接和变相收受,且涉及党员、干部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
2. 有责性: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正常往来仍予收受。是否故意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认定为故意。
二、细化情节认定与处分依据
《条例》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情节认定需综合考量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风俗、个人经济能力、造成影响及认错态度等因素。
三、厘清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文章重点区分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
1. 与受贿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事项及权钱交易的本质。无具体谋利事项,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且收受财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2. 特别注意事项: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即使未立即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对于长期收受超出正常往来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情况,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数额一万元以上)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文章最后强调,党员领导干部须对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加强教育约束,防止其利用党员干部影响力收受财物,否则党员干部可能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原文:明纪释法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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