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进一步提醒:内地有关跨境展业相关要求也适用于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中性

2026-06-11 19:16:20
分享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何漪)6月10日,针对香港持牌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和管理账户事宜,香港证监会用“你问我答”的方式,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进一步答疑。当中明确,内地八部门于2026年5月22日联合发布的通知,相关要求也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即不限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在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时的相关活动。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

香港证监会表示,香港持牌公司为存量内地客户提供服务,前提是有关服务并非在内地提供,且客户已遵守香港及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一切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在新开户方面,香港证监会表示,香港持牌公司可继续为中国内地投资者(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的投资者)开立新账户,但必须符合所有开立账户规定,包括遵守“认识你的客户”及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取得所需声明、就银行账户作出指定等要求。

5月22日,香港证监会发文,列出香港持牌法团在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和管理有关账户方面的额外措施。额外措施包括关闭以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以及在开立新的投资账户时,须取得投资者书面声明等。香港持牌法团应留意,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须遵守香港及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