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网点买了“飞单”产品,随后出现了大额损失,谁来赔?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170万理财亏166万银行被判无责”话题迅速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HK1578)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170万元的“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遂将叶某与天津银行(HK1578)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天津银行(HK1578)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其承担10%(166,227.40元)赔偿责任,叶某承担15%(249,341.10元)。
然而,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撤销了银行全部赔付责任,判决结果出现重大反转。
从赔10%到一分不赔,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从一审赔10%到二审一分不赔,案件出现重大反转,银行到底该不该为员工的“飞单”行为买单?
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和客户信任,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案二审改判银行免责,核心逻辑何在?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院认定吴某对“飞单”性质完全明知:她有十余年理财经验、经历了与正规渠道完全不同的操作流程,如下载第三方APP、转账至非银行账户;其在沟通中明确区分了“银行理财”与“海银产品”。因此,银行的管理过错与她的投资损失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官司赢了,但这不等于银行无责。
今年5月29日,天津银行(HK1578)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同时,相关责任人朱洪海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辛云华、王晓昕被给予警告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站在投资者层面,那是否意味着理财风险就是“买者自负”?
董希淼认为,“买者自负”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即“卖者尽责”。
“法律上,‘买者自负’必须建立在金融机构已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匹配销售)的基础之上。若银行存在误导销售、未充分揭示风险或代客操作等违规行为,投资者仍有权依法追责。”他强调,本案只是个案裁判,并不改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投资者不应误以为所有亏损都只能自担。
投资者如何避开“飞单”
面对“飞单”套路,普通投资者该如何练就“火眼金睛”,才能避免遭遇“飞单”呢?
对此,董希淼提醒,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务必提高警惕,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一看产品发行方是否为理财公司或银行;二查产品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三拒向个人或不明公司账户转账。
在购买流程上,建议投资者务必如实完成风险测评,不让他人代答,只购买与自身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重点关注投资方向、期限、赎回条件和费用;全程保留测评记录、合同、宣传材料及沟通证据,以备维权所需。
近期A股市场持续波动,震荡行情也迅速传导至银行理财产品。多家银行理财机构集中发声,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短期回撤。
董希淼建议,即便是R2级产品也可能“破净”,需区分账面浮亏与实际亏损,避免因短期波动频繁申赎。同时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分散配置,注重流动性管理。“如确实遭遇违规销售,投资者应及时向银行上级、监管部门投诉或报警,并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这起案件对于天津银行(HK1578)而言,官司赢了,风控却输了,暴露了其内控体系的缺失。对行业与投资者而言,具备双重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