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龙江建筑诉华泰建设等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ST尤夫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4月19日 | 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888.97 | 一审判决 |
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1: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2: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原告主张:2016年12月,智航新能源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航新能源方形动力锂电池项目由华泰公司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施工。2017年初,智航新能源、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江苏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航公司”)签订《动力锂电池及组件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一)》,约定由于部分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管委会根据智航新能源要求组织代建生产厂房、办公研发楼及配套用房,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18个月,由振航公司出资替智航新能源回购。2017年7月,龙江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4月,龙江公司施工的工程均已完成主体结构,已完工程造价为49,972,325.43元,但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龙江公司被迫停止施工。2019年2月,华泰公司向龙江公司支付315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原告龙江公司认为,华泰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龙江公司支付工程款;智航新能源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被告3作为智航新能源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财产与智航新能源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智航新能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动力锂电池及组件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一)》,在振航公司未替智航新能源回购前,上述项目由管委会建设和所有,故管委会亦是上述项目的发包人,其应与智航新能源共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现上述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45,502,325.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20.20939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9.642万元。
(3)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53万元。
(4)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项判决内容与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320.20939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评估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被告的影响有:
对于上述未付工程款,智航新能源已于事实发生之日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智航新能源已于2021年对上述违约金、停工损失等费用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9: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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